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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5·31”中毒淹溺较大事故查报告

2024-02-22 11:20 栏目: BG大游官方网站 查看( )

  2021年5月31日10时许,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兴贤村,由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在组织施工中,1名工人进入项目附近外联接驳井作业时遇险,3名途经事发地群众相继下井施救,导致发生中毒淹溺事故,造成3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集工程“5·31”中毒淹溺较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总工会以及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等部门人员组成。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列席事故调查组会议,协作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21年5月31日上午9时许,根据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负责人韦家芳事前委托,覃梅深带领其临时雇请工人梁文达前往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兴贤村的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准备对该项目还未开挖施工的排污井(项目设计图标注为WD8井)实施测量定位作业。因WD8井为该项目末端井,建成后需与相邻的另外标段项目排污井(设计图标注W76井)相接驳,为了最终确定WD8井设置位置,覃梅深安排梁文达下到W76井测量该井预埋管的埋深、管径及横伸过WD8井方向的预埋长度。9时20分左右,在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情况下,梁文达撬开W76井盖沿着爬梯下井进行测量作业,覃梅深在井上监护。梁文达下井后几秒钟,井内传来了其一声叫喊并伴随有坠落水中的响声。发现异情后,覃梅深向周边群众呼救并拨打救援电话。期间,途经此地的群众李自联、阮章达、黄建强等3人前后相继下井施救。在施救过程中,黄建强突感身体不适后及时爬出井口成功脱险,其余参与救援的李自联南宁市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5·31”中毒淹溺较大事故查报告、阮章达和作业人员梁文达3人均在井内遇险失联。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应急局、西乡塘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陆续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工作。10时50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同时120 调度中心派出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在救援现场待命。13时20分,最后1名遇险人员被救出,经医务人员现场抢救后,确认先后被救出的3人均已死亡。现场救援结束后,市应急局和西乡塘区政府联合召开事故现场会议,对事故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及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为西乡塘区左右江流域山水林田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项目之一。项目位于西乡塘区金陵镇兴贤村白沙坡,为西乡塘区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总投资389.59万元。项目建设主要是在现状村道、巷道上开挖增设污水管道收集村内污水,废除原污水直排入江,最大程度减少对老口泵站取水口水源的污染。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含新建污水管道1044m、污水压力管道340m、污水井65座及1套一体化污水提升设备等。

  项目于2019年11月开始施工,2020年1月18日完成大部分污水管道工程施工后,受征地问题影响,污水管道末端井(施工图标注为WD8井)暂停施工。2021年5月,恢复施工WD8井及接通至下游已建成的污水井(该污水井为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兴贤村)污水收集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标注为W76井)的连接管。

  事故发生时,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施工人员正在组织对W76井进行井下测量作业。

  2019年10月31日,西乡塘区发展改革局批复同意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建议书。2019年11月25日西乡塘区财政局审定(备案)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招标控制价为268.516936万元。

  1. 建设单位: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2019年10月31日,西乡塘区发展改革局批复同意该项目实行代建制,代建业主为南宁市盛都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建方式为项目实施过程全程代建。2019年10月31日,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与盛都公司签订《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

  2.代建单位:南宁市盛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南宁市盛都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都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是西乡塘区政府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西乡塘区独资国有企业,成立于2002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李庚,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N(1-1)),经营范围为城市建设投资及引资、房地产开发(凭资质经营)、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工程项目管理等。

  3.施工单位: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建设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2018年9月至2021年5月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段太如,2021年6月2日至今,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朝宗,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W),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等;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245007373),资质等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桂)JZ安许证字〔2004〕000319),有效期至2022年8月2日。

  4.监理单位:南宁市建晖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晖监理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1997年11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白新明,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A),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等;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为:E245001969),资质等级为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有效期至2025年7月29日。

  5.劳务公司:广西正和通用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劳务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1年06月02日,法定代表人为班明生,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B(1-1)),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等;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345028144),资质等级z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6.项目实际承揽人:韦家芳,女,广西南宁人。2019年11月10日,韦家芳与恒辉建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和《经营目标责任书》,合同约定恒辉建设公司聘用韦家芳为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人、财、物等各方面进行管理、监督等一切工作。劳动合同有效期限为自项目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019年11月26日,盛都公司向西乡塘区集采中心申请按照定点采购方式委托恒辉建设公司为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2019年11月28日西乡塘区集采中心出具定点服务委托书,确定恒辉建设公司为该项目施工单位;2019年11月29日,盛都公司与恒辉建设公司签订了《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采购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恒辉建设公司在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高现先。

  2019年11月10日,恒辉建设公司成立了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部,项目部主要人员组成为:韦家芳为项目负责人,高现先为项目经理,苏骞为项目技术负责人,袁进芳为安全员,陈组铖为施工员。

  经查:韦家芳为广西奥瀚电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在该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在恒辉建设公司未有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未取得项目负责人相应执业资格;从2019年11月11日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开工至2021年5月31日事故发生期间,恒辉建设公司项目部经理高现先等项目组成人员均未参与该项目的施工组织管理或日常检查工作。项目施工组织和管理均由韦家芳另行聘请其他人员实施。

  2019年11月20日,盛都公司向西乡塘区集采中心申请按照自行采购方式委托建晖监理公司为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监理单位,2019年11月21日西乡塘区集采中心予以备案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邓明浩,现场监理员为黄政思。

  2019年11月10日,恒辉建设公司与正和劳务公司签订《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正和劳务公司完成该工程施工所需的一切劳务工作,正和劳务公司履行项目合同主要负责人为班明生,项目进场备案劳务人员为张帆等65人。

  经查,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作业人员主要由韦家芳聘请宋成海、何克转等人组织实施,与正和劳务公司进场备案的65名劳务人员不相符。

  2021年3月25日,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负责人韦家芳通过电话要约覃梅深,约定由覃梅深负责对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的末端井WD8井实施测量定位作业,后制作施工方案报韦家芳,双方未明确实施施工作业的具体期限,费用按照实际产生的工作量进行计酬,未签订书面合同。2021年5月31日,覃梅深临时聘请梁文达为作业人员,后一同前往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实施施工作业。作业前,未向该项目有关参建单位或人员报批。

  经查,事发前覃梅深作为业务员介绍材料供应商给韦家芳,为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供应建筑材料。为了核准待供应材料的规格和数量,覃梅深曾到项目场地进行过测量作业,熟悉项目位置和施工内容。

  事故井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324国道兴贤村附近,为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老口)污水收集工程项目检查井,施工设计图编号为W76井。该井为预制吊装式污水检查井,井室为高2.5m×内空直径1m×壁厚0.2m;井筒为高3m×内空直径0.7m×壁厚0.15m。施工时已按照设计图预埋了用于接入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的污水支管。该检查井于2021年3月16日完成隐蔽验收,3月20日完成回填及井盖安装,还未正式投入使用。事发时,该污水井盖被撬起,放置于井口旁,井盖无破损,井底有一米多深(因救援时抽水措施,无法测定准确数值)的积水。

  事故造成梁文达、阮章达、李自联3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04.84万元。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违反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有关规定进入排污井实施作业过程中,由于井内作业环境缺氧且存留有害气体导致其自身遇险。作业人员遇险后,监护人员组织盲目施救,最终导致3人于井内中毒淹溺死亡。具体分析如下:

  1.违反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规定及盲目施救行为分析。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9)及《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9号)的有关规定,涉事排污井属于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中地下有限空间类,是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特殊缺氧类作业场所。进入此类场所作业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同时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制定应急救援措施,配备现场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等。经查,作业人员梁文达进入涉事的W76排污井作业前及其遇险后监护人员覃梅深的应急救援措施、途经此地的群众李自联、阮章达的施救措施,均未按上述有限空间操作规定和防护措施进行,属违章作业和盲目施救行为。

  2.涉事井内作业环境缺氧且存留有害气体分析。经检测鉴定,涉事的W76排污井含氧量为2.02%(标准限值为不低于18%),二氧化硫浓度为704mg/m³(标准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5mg/m³,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10mg/m³),结合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遇难人员梁文达等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的原因分析,推断事发时涉事井内为缺氧且存留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

  经调查认定,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5﹒31”中毒淹溺较大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恒辉建设公司。违法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施工,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公司备案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均未被派驻项目履职,未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任用不具执业资格的非公司人员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施工现场管控缺失,致使盲目组织施工和违章作业行为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盛都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代建单位职责,对涉 事项目因建设土地权属及规划原因无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后续施工许可证后,未报告建设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落实项目建设监管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缺乏有效监管,对备案的项目经理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施工等问题未采取制止或纠正措施,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⑤、《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六条⑥的相

  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④《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建晖监理公司。履行项目施工监理职责不到位,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违法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施工,项目部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任用不具执业资格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未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也未向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⑦。

  (四)正和劳务公司。未按劳务合同约定进行履约,未实际派出劳务人员参与工程施工,允许施工单位和韦家芳以公司的名义实施劳务费支付转账,参与施工单位实施违法转包工程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⑧。

  ⑥《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二)受项目业主委托,按照有关规定选定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机构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论证报告、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报告等;负责办理相关前期报批和开工手续;(四)开展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代建项目的各项目标要求;对项目实时跟踪并每月向项目业主、城区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发改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五)配合相关城区行政主管部门按行业职责对项目开展相关检查和核验工作”。

  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涉事项目因建设土地权属及规划原因无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后续施工许可证后,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建设管理及验收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履行职责不力,对施工单位备案的项目经理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施工等问题失察。

  (六)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履行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领导职责不到位,对盛都公司、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检查不力,对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未落实项目建设监管责任单位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违法行为失察。

  梁文达,男,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涉事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实施作业,涉嫌构成犯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1.覃梅深,男,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涉事施工作业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前,在未经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审批,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检测,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等情况下,擅自安排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场所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事发后,应急救援组织不当,出现盲目施救行为,致使事故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⑨,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韦家芳,女,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具相应施工资质和执业资格,违法承揽建设工程施工,对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致使施工人员盲目组织施工和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⑨,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段太如,男,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期间,恒辉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公司违法将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备案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未被派驻项目履职的问题负有主要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⑨,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李炜,盛都公司工程管理部土建工程师,盛都公司派驻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代表,未能检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发现施工单位转包工程、劳务单位涉嫌违法出借劳务资质的行为;未认真检查项目负责人和有关施工人员执业资格条件,对备案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盛都公司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处理。

  5.李伟,男,盛都公司工程部经理,推进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督促公司派驻项目现场代表履行代建工作职责不力,对施工单位转包工程、劳务单位涉嫌违法出借劳务资质、项目负责人未持执业资格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盛都公司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南宁市纪委监委。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1.恒辉建设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⑩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违法转包工程问题,建议由发证机关依法⑪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2.盛都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⑩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建晖监理公司,违反监理有关规定,建议由南宁市住建局依法⑫给予行政处罚。

  4.正和劳务公司,涉嫌违法出借劳务资质问题,建议由发证机关依法⑬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李自联、阮章达、黄建强等3人,在西乡塘区饮用水水源地(白沙坡)污水收集工程项目“5·31”事故中,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不顾个人安危,相继进入危险场所实施救人,造成了李自联、阮章达遇难,黄建强遇险,符合见义勇为认定的基本条件,建议由西乡塘区社会治安综合统筹部门对3人见义勇为行为依法进行认定。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配茶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为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结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5·31”中毒淹溺较大事故暴露出有关政府及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无视安全生产、违章施工等问题。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真领会习关于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安全监管工作。城区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项目建设监管责任部门,确保工程建设得到有效管控;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采取重点检查、突击检查、暗察暗访等多种方式,严厉打击和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形成高压严管态势。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非法违法转包、分包,资质挂靠,开工手续不完备组织施工行为。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从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盲目救援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查处建设工程领域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住建等工程建设领域主要监管部门,在建筑工程项目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抽查中,要加强对项目部人员、合同履约、资金使用等管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厉处理。同时可将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与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招投标管理、资质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健全检查执法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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